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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关于失业安置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

闽劳保[2000]1号颁布时间:2000-01-06

     2000年1月6日 闽劳保[2000]1号 南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失业安置职工如何办理退休手续的请示》(南劳[1999]综 296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凡已按国家和有关规定参保的企业职工下岗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其在领 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由支付其失业保险金的部门联系办理退休审批手 续;辞向社会无固定职业的,由其档案代管单位出具证明并由本人直接向当地社会保 险机构申办退休手续。   二、企业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经批准破产的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辞向 社会,并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的,其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予以保留。破 产企业职流向社会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其退休审批办法,可按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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