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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医保[2001]1号颁布时间:2001-01-03

     2001年1月3日 闽劳社医保[2001]1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   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于2001年元月一日按期启动,为做好参 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审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范围: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包括甲类6种 (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结核病规范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斥反 应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危重病的抢救),乙类5种(高血压病、糖尿病、再生障 碍性贫血、慢性心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   二、申报办法:参保患者可选择一所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 作为门诊特殊病种的治疗医院。参保者申报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时,应由定点医院 相关专业的主治以上(含主治)医师根据病情作出诊断,并填写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审 批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医院医保办公室(或医务科)审核盖章后,由定点医疗机 构相关部门或参保者个人携带有关材料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   三、需要提供的材料:参保者本人医疗保险病历本、特殊病种审批表及有关检查 报告单等。   四、审批时限:正常工作时间内,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安排人员在服务大厅为 参保者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审批手续。   五、要求:请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按照疾病诊断标准,严格把关,确实做好参保 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审核确认。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把这一工作纳入定 点医疗机构年终考核项目。 附: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审批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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