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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确定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闽劳社医保[2001]86号颁布时间:2001-08-20

     2001年8月20日 闽劳社医保[2001]86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福建省劳动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闽劳办[1999]73号)和《福建省劳动厅、财政厅、医药管理局关 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 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闽劳办[1999]74号)精神,为 解决省级首批定点医疗机构中专科医院不够齐全、基层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偏少等问 题,本着中西医并举、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并重、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 方便参保者就医购药的原则,通过全面考核确定福建省妇幼保健院等10家医疗机构、 福建省红十字会博爱药店等2家零售药店为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批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附件: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一、定点医疗机构(10家)   1、福建省妇幼保健院(三级甲等)   2、武警福建省总队医院(三级乙等)   3、福州结核病防治院(三级乙等)   4、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三级乙等)   5、福建省老年医院(二级甲等)   6、福州市第六医院(一级甲等)   7、福建师范大学医院(一级甲等)   8、福州大学医院(一级甲等)(二级乙等)   9、福建农林大学医院(一级甲等)   10、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航卫处(一级甲等)   二、定点零售药店(2家)   1、福建省红十字会博爱药店(塔头路38号)   2、福建省医药信息中心福仁堂医药商店(五四北路285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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