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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劳办[1999]72号颁布时间:1999-07-07

     1999年7月7日 闽劳办[1999]72号 各地(市)劳动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的精神,福建省劳动厅、卫生厅和财政 厅制定了《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 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的通知》(闽政[1999]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以下简称门诊 特殊病种和项目)是指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治疗,或在定点药店购 药,按年度累计达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一定比例费用的 病种和治疗项目。   第三条 确定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的范围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必须符合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   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的范围确定既要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相适应,同时又 要考虑到各统筹地区的医疗消费水平的差异性,以保障广大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四条 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范围采取准入法,即通过制定由统筹基金可支付的 病种和项目来确定。   第五条 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分甲、乙两类目录。甲类目录适用于全省范围,各 统筹地区都要执行;乙类目录的病种和项目,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统筹基金的支 付能力做相应调整。   第六条 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的诊断及确定,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 的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的医师做出。并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最 后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   第七条 患有门诊特殊病种的疾病和进行门诊特殊治疗项目治疗的参保职工,同 时患非门诊特殊病种的疾病及进行非门诊特殊治疗项目治疗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门、 急诊就诊治疗及在定点药店购药时,统筹基金只予支付属于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的费 用;不属于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条 参保职工同时患有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种的疾病,其进入统筹基金之前 的费用统计按照多病累计的办法计算。   第九条 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的费用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统 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 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针对门诊特殊病种和项 目目录中的每一项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今后根据需要,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对门诊特殊病 种和项目目录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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