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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劳社[2000]442号颁布时间:2000-12-07

     2000年12月7日 闽劳社[2000]442号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闽劳办[1999]72号),为了加强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保障参保职 工在以下情况(恶性肿瘤病化疗和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结核病规范治疗、器 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危重病的抢救)的门诊治疗,特制定门诊 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你们将执 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恶性肿瘤病门诊化疗和放疗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闽劳办[1999]72号),为了加强对肿瘤病患者门诊化疗和放疗的管理,保 障其基本医疗,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恶性肿瘤病门诊化疗和放疗的定点医院。   经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和肿瘤专科医院。   二、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的审批手续先由定点医院诊治医师提出申请,临床 科主任签字,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并附下列诊断依据之一,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确认。   恶性肿瘤病的诊断依据:   1、组织学诊断;   2、细胞学诊断;   3、影像学诊断。   如单纯凭影像学诊断,须经三级医院付主任医师以上(含付主任医师)的医师做 出。   三、恶性肿瘤病门诊化疗的临床诊治范围。   1、肿瘤化疗:   2、化疗期间必需的支持疗法及相关的治疗;   3、化疗后局部或全身反应的对症处理;   4、化疗中必需的检查。   四、恶性肿瘤病门诊放疗的临床诊疗范围。   1、肿瘤放疗;   2、放疗期间必需的支持疗法及相关的治疗;   3、放疗中必需的检查。   五、恶性肿瘤病门诊放疗病人放疗的放射源种类和照射方式。   1、放射源种类:放射性同位素;X线治疗机和各类加速器。   2、照射方式:外照射;近距离照射;内用同位素治疗。   六、费用支付办法。   恶性肿瘤患者进行化、放疗所发生的费用超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 准以上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基本医疗保险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闽劳办[1999]72号),为加强对我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中重症 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的管理,保障重症尿毒症患者的基本医疗,制定本暂行管理 办法。   一、基本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的定点医院: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并具备相应专科设置的 综合性医院。   二、急性重症尿毒症透析指征:   1、临床诊断急性肾功能衰竭,出现少尿、无尿超过24-48小时。不管有无尿 毒症症状,只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进行透析治疗。   ①血尿素氮>28.56mmol/L,或血尿素氮每天上升9mmol/L;   ②血肌酐>530.4μmol/L;   ③血清钾>6mmol/L或心电图有高钾血症表现者;   ④代谢性酸中毒(HCO3≤10mmol/L);   ⑤尿毒症症状:如恶心、呕吐、精神不振或烦躁等;   ⑥有液体潴留或早期充血性心衰表现。   在下列情况下可进行紧急透析:二氧化碳结合力≤15mmol/L;血清钾≥ 7mmol/L;pH≤7.25;血尿素氮>54mmol/L;血肌酐>884 μmol/L;急性肺水肿。   三、慢性重症尿毒症透析指征:   具备下列①②③中两项以上,基中①项中需有三项以上。①临床症状:a.少尿 或夜尿多;b失眠、头痛、神志恍惚、嗜睡等精神症状;c.恶心、呕吐;d肾性贫 血;e.重症高血压:f.水潴留(浮肿、心包积水等)。②化验室检查:血肌酐> 700μmol/L;肌酐清除率<10ml/L;③活动能力:日常工作有困难。   四、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确认程序:   凡重症尿毒症患者需进行透析治疗的诊断应由专科副主任以上的医师(含副主任 医师)作出,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并经省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   五、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临床诊治项目:   1、血液净化:包括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单纯超滤、序贯透析、血液滤过、血 液灌注、血液透析滤过(包括系列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   2、重症尿毒症并发症的治疗,如高血压、贫血、骨病、低蛋白血症等。该并发 症的诊断须由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含副主任医师)做出;   3、进行透析所必需的化验检查,如肝、肾功能,血、尿常规及电解质等检查。   六、费用支付办法:   重症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的费用,超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以上的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基本医疗保险结核病门诊规范治疗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闽劳办[1999]72号),为了加强对我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中结 核病患者在门诊治疗的管理,保障结核病患者的基本医疗,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结核病门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经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结核病防治院(所)。   二、结核病的诊断:   结核病的诊断由专科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的医师作出,结核病防治院 (所)出具诊断证明书,附上下列相关诊断依据,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   1、肺结核病的确诊必须具有下述辅助诊断依据之一:   ①细菌学论断:   ②影像学诊断;   ③病理学诊断;   2、肺外结核病的诊断必须根据病情和相关检查(如结肠镜、腹腔镜、膀胱镜检 查、泌尿系统造影、脑脊液等检查)做出。   三、门诊结核病诊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   1、抗结核的药物治疗;   2、必要的痰细菌学、影像学、肺功能、心电图、血常规、肝功能及相关的生化 检查;   3、常规的保肝治疗;   4、抗结核药物引起不良反应的对症治疗,如胃肠道反应等。   四、费用支付办法:   结核病患者在门诊规范性治疗的费用,超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以上的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4:基本医疗保险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闽劳办[1999]72号),为了加强对我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中器 官移植患者术后抗排斥反应门诊医疗的管理,保障其基本医疗,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反应门诊治疗的定点医院:   经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三等乙级(含三等乙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二、器官移植的适用范围:肾脏、心脏瓣膜、角膜、血管和骨髓五种移植术。   三、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反应门诊治疗确认程序:   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反应的诊断应由专科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的医师做出, 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并经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   四、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反应门诊诊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   1、抗排斥药物的治疗,如免疫抑制剂、抗凝剂治疗等;   2、药物治疗期间的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B型超声波、ECT、X 线、组织活检及药物浓度的检测。   3、器官移植后并发症的治疗:如感染、高血压、肝功能损害、外科并发症、再 障等的治疗。   五、费用支付办法:   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门诊治疗的费用,超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以上的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5:基本医疗保险精神分裂症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闽劳办[1999]72号),为了加强对我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中精 神分裂症患者门诊医疗的管理,保障其基本医疗,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精神分裂症患者治疗的定点医院:   经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精神病专科医院和二级(含二级)以上具有精神 病专科的综合性医院。   二、精神分裂症的确认程序:   应由精神病专科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的医师做出,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 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   三、精神分裂症患者临床诊治范围:   1、精神分裂症的药物治疗;   2、针灸疗法(含电针治疗);   3、精神分裂症药物引起不良反应的对症治疗,如直立性低血压,癫病,椎体外 反应,剥脱性皮炎,恶性症候群,胰腺炎,心、脑、肝功能损坏,粒细胞缺乏症等;   4、治疗期间必要时可选择性安排:脑电图(含脑地形图)、心电图、B超、X 线检查、血常规、血生化及脑部影像学等检查。   四、费用支付办法:   精神分裂症患者在门诊治疗的费用,超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 上的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6: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危重病抢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闽劳办[1999]72号),为加强对我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中门诊 危重病愈者急诊抢救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门诊危重病抢救的病种   猝死、心肺脑复苏、昏迷、休克、惊厥、急性心肌梗死、心绞痛、急性心力衰竭、 严重心律不齐、呼吸衰竭、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咯血、肺栓 塞、自发性气胸、胃肠道穿孔、自发性食管破裂、急性胰腺炎、慢性胆囊炎、胆石症 急性发作、严重的水电解质紊乱和酸碱平衡失调、低血糖性昏迷、内分泌危象、弥散 性血管内凝血、急性肾功能衰竭、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 癫痫、颅内压增高、急性中毒(包括工业、农业、日常生活化学性毒物,植物性和动 物性毒物中毒)、颅脑创伤、开放性骨折、颈椎损伤、脊柱外脊髓神经损伤、急性动 脉栓塞,肾、输尿管及膀胱损伤、电击伤、重症中暑、宫外孕、卵巢黄体破裂、卵巢 肿瘤扭转、卵巢子宫内膜异位囊肿(巧克力囊肿)破裂、子宫穿孔、子宫破裂、上颔 骨、下颔骨、颧骨及颧骨弓骨折、急性化脓性颌骨骨髓炎、眼球穿通伤、化学性眼烧 伤、眼底中央动脉阻塞及中央静脉栓塞、球后视神经炎、急性闭角性青光眼、眶底骨 折、中耳炎颅内并发症、气管及食道异物、喉外伤、急性康喉软骨骨折、急性喉阻塞。   二、下列情况不应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危重病抢救的范围   由于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酗酒、交通肇事、自杀(精神病患者除外) 等造成的急诊、伤残及已确诊为脑死亡的患者。   三、门诊危重病的确认程序,应由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的医师做出、医 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并经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   四、危重病抢救的时限   门诊危重病抢救一般应在24小时内(最长不超过48小时)做出入院或转院的 处理,特殊情况应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五、危重病抢救用药   危重病抢救用药,原则上按照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如因 病情需要,确需使用范围外的药品以及全血、血浆等、应由执行抢救的医院提出,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事后审核批准,但患者须先自付30%的费用,剩余的费用按基本医 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六、费用支付办法   1、危重病愈者在门诊急诊抢救所发生的费用,超过当地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 标准以上的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如患者需转入病房住院进一步治疗, 其门诊发生医疗费用应按住院医疗费用处理,与其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2、危重病患者因病情需要,需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其费用结算 按照本统等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统等区内转诊管理办法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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