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12日 闽劳办[1999]113号
各地(市)劳动局、计委、物委(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
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2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要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相适
应,要保证参保人员住院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需求,要有利于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
医疗服务管理。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除国家已规定
外,还包括:担架费、取暖费、营养餐、药膳、餐具费、书刊报纸费,以及省劳动保
障部门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它项目费用。
3、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和目录另行制定。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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