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购非处方药限额的通知
闽劳社医保[2002]2号颁布时间:2002-01-31
2002年1月31日 闽劳社医保[2002]2号
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方便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零
售药店购买医保非处方药,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2月20日起,将原规定中
“每周仅限1次,每次暂限30元”调整为每两周购药费用控制在70元以内。
各定点零售药店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加强非处方药品管理,努力降低药品零售
价格,提高服务质量,严禁以药换药、以药换物等违规现象的发生。对执行过程中遇
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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