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福建省参保职工《退休证》管理使用的通知
闽劳社[2001]743号颁布时间:2001-10-25
2001年10月25日 闽劳社[2001]743号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
为加强企(事)业单位参保职工退休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企(事)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试点,省厅已下发了《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
劳社[2001]362号),现就规范福建省参保职工《退休证》管理使用有关问
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统一印制,规范使用
省厅对参保职工《退休证》进行重新设计、统一印制和发放,新的《退休证》加
印防伪标志,套印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章,并盖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
钢印后方才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审批手
续之后,向退休人员发放《退休证》。退休人员应妥善保管《退休证》,按照证上的
“使用说明”有效行使证件。从发文之日起,各地不再自行印制《退休证》。
二、统一发放,搞好换证工作
省厅将结合退休统筹项目的清理、认定,用三年时间,将各地已发放给退休人员
的旧《退休证》更换为新的《退休证》。新的《退休证》从2002年1月1日开始
发放使用,旧的《退休证》从2001年12月31日止不得再行发放。各级劳动保
障部门应有计划地认真做好本地区换证工作。
三、统一管理,做好征订工作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应于每年10月份收集所辖县(市、区)下一年度《退休证》
需要量,并在11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厅养老保险处。省厅养老保险处在年底前将各地
征订的《退休证》寄到各设区的市劳动局,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到各设
区的市劳动局领取,并实行领用备案制度。明年的征订工作,请各设区的市劳动局于
2002年1月31日前将实际需要量汇总上报省厅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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