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闽劳社[2001]732号颁布时间:2001-12-11
2001年12月11日 闽劳社[2001]732号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
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现就福建省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从2002年1月1日起由原来的
19%调整为18%。统筹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从2002年
1月1日起由原来的6%调整为7%。原中央属行业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费率调整问题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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