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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计算失业人员视同缴费时间问题的复函

闽劳社[2001]762号颁布时间:2001-12-27

     2001年12月27日 闽劳社[2001]762号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   最近,一些市、县来函来电询问计算失业人员视同缴费时间问题,根据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和省厅《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 通知》精神,现就失业人员视同缴费时间计算问题复函如下:   一、失业保险视同缴费时间的确定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1999年1月1日,按规定即参加失业保险的职 工,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1992年6月1日前即参保缴费,目前还继续参保 缴费未中断的,其1992年6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在1992年6月1日前参保缴费,中间断保,但以后又续 保至今的,其在1992年6月1日前中断的时间,不需补缴;在1992年6月1 日后,中断的时间要补缴。补缴后其1992年6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 工龄视同缴费时间。   (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在1992年6月1日前从未参保缴费的,1992 年6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时间。   (四)因本人意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暂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 其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应予保留,与其以后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保险费补缴原则:   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和滞纳金按省政府2000年第58号令进行缴纳。补缴 失业保险费应以单位全员补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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