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劳社[2001]16号颁布时间:2001-01-05
2001年1月5日 闽劳社[2001]16号
省、部属驻榕单位、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部属驻榕单位参保职工在异地发生医疗费支出的管理,规
范费用结算行为,杜绝浪费,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省政府《关于省部属驻榕单
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闽政[2000]文298号)的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期驻外工作,且户口在榕的未参加所在地医疗保险的参
保人员(以下简称驻外人员)、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安置人员)、参
保人员因公出差、法定假期或探亲假外出期间(不含境外)(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外出)
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职工在福州市区以外因病需在当地住院就医的(以下简称流
动企业参保人员)。
第三条 驻外人员和异地安置人员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
(一)必须由单位或本人选择当地二所定点医院就诊,人员名单和定点医院报省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情况登记表,异地工作人员情况登
记表)
(二)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个人帐户金额每季度发给所在单位(或个人)。
(三)住院医疗费先由本人或单位垫付,出院后1个月内凭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
有效单据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结算时需提供材料: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
社会保障卡、住院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单据、个人疾病证明。费
用按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的支付办法和标准进行结算。
(四)属于规定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单位垫付,
每季凭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单据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结算时需提供材料:
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社会保障卡、病历资料、处方、有效收费单据。费用按参保
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和标准进行结算。
第四条 职工外出和流动企业职工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
(一)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时凭社会保障卡、病历资料、处方、有效
收费单据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其费用由职工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二)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或单位垫付,出院后1个月内凭有效单据到省医
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结算时需提供材料:职工所在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社会保
障卡、住院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单据、急诊疾病证明等有关资料。
费用按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的支付办法和标准进行结算。
第五条 参保人员异地医疗应严格执行福建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
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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