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1]83号颁布时间:2001-02-22
2001年2月22日 闽劳社[2001]83号
省、部属各驻榕机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职业病伤害和生育后获得救治及职
业康复的权利,进一步做好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
现将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省、部属驻榕机关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含保健对象),都必须按照闽劳社[2001]8号文件有关规
定参加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并填报《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
育医疗费用统筹参保登记表》(附后,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在填写《登记表》的同时,应填报《省部属驻榕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职工花名册》(附后,以下简称《花名册》),
该“花名册”是职工享受工伤、生育医疗待遇的主要依据,请各参保单位,务必认真、
准确填报。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也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
伤保险费。
三、凡是2000年12月31日以前因工受伤致残的职工和未婚或未生育的女
职工,在境报《花名册》时,应在《花名册》备注栏注明或另行集中填报,其中因工
受伤致残职工名单报送我厅医疗保险处。
四、为加快开展工伤、生育医疗待遇支付工作,请各单位务必于7月30日前将
上述两份表格填写完整,并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未上报的单位将无法按时办理工
伤、生育医疗待遇支付。
五、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缴费,与基本医疗
保险缴费同时办理。各参保单位如对医疗费用统筹有关政策有疑问,可向我厅医疗保
险处咨询,联系电话:7545459、7534027;如对参加工伤、生育医疗
费用统筹具体业务的办理手续不了解,可迳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咨询,联系电话:
7548540。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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