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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劳社[2001]631号颁布时间:2001-10-11

     2001年10月11日 闽劳社[2001]631号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 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按照《福建省社会保险 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58号)的要求,继续加强与地税、财政部门的联系,共 同研究对策,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要按照年初制定的社会保险基 金的收支预算计划,抓紧落实序时进度。密切配合地税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收宣传、 咨询活动。按照年初制定下发的几个配套文件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今年社会 保险费征收任务的完成。   二、按照清欠目标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参保单位、职工的政策性补缴申 报的工作,根据与欠费单位鉴订的还款计划,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参保单位应补缴的 金额数据,对属于政策性补缴的参保单位和职工,应做好审核并向地税部门报备的工 作。   三、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公布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公布工作的重要意 义,加强与地税部门的衔接,及时汇总数据,按时发布有关情况,狠抓基础管理,不 断总结经验,完善具体措施和办法,严格审核有关数据,确保公布数据的准确完整。 做好这项工作应与建立公布的责任制相结合,将责任和要求落实到机构和人。   四、继续做好个人帐户对帐单的打印发放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福建 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将做好个人帐户管理和及时准确打印发放 个人帐户对帐单列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重要工作之一;继续加强与地税部门协调, 做好参保职工缴费分解的衔接工作,保证个人帐户及时准确分解;健全信息网络系统, 切实提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效率,保证个人帐户打印发放工作的按时完成。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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