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1]635号颁布时间:2001-10-12
2001年10月12日 闽劳社[2001]635号
各市、县(区)劳动局:
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1992年开始启动,近几年来,领取养老金人数
逐年增加,养老金发放工作量逐步加大。根据国家有关整顿规范农保工作的有关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养老金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确定
根据民政部民办发[1992]2号、[1994]22号、险标字[1994]
9号文件、民险函[1997]98号及省民政厅闽民保[1997]270号精神,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新参保对象及新增养老金领取对象,其启领年龄一律确定为
60周岁,本文下达之日前未满60周岁已领取对象暂不调整。各县(市、区)农保
机构要严格执行养老金启领年龄的规定,对申报表有关领取资格的审核,各设区市农
保机构应严格把关、审批。
二、建立养老金十年保证期后生存状况年审制度
1992年农保工作启动不久,个别地方有少数高龄参保对象领取养老金,到今
年底,领取近十年。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规定,领满十
年保证期后,每年要对领取对象进行生存状况调查并建立年审制度,以防止冒领现象
的发生。现将年审规定如下:
自2001年起,各县(市、区)每年11月份都要对领取已满十年的领取对象
的生存状况进行调查核实。领取对象身体健康者应到县或乡镇农保机构办理生存证明
手续;行动不便者,县或乡镇农保机构人员应入户核实;对于在异地安度晚年的领取
对象(异地指外县、市、省等),可委托异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农保机构代为核实领取
对象的生存状况;严禁养老金冒领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冒领养老金现象,要坚决追
回冒领金额及利息。
经年审通过的领取对象生存证明材料要按人分年度装订归档。
三、实行一次性发放制度
对部分已到60周岁申请养老金领取的对象,若其个人帐户所交基金积累总额少,
月领标准低(原则上是月领金额10元以下的),在征求领取对象意见的基础上可采
取按积累总额一次性发放的办法。积累总额按劳动保障部规定的增值要求分段计息算
出。一次性发放可采取通过邮局汇款、银行转帐或现金等形式,由领取对象自行选择。
一次性发放属于领取范畴,要另设“一次性发放金额”、“一次性领取人数”等
统计指标单独统计。一次性发放领取对象档案按人分年度单独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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