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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闽铁路行业单位2001-2003年缴费养老金增发比例问题的批复

闽劳社[2001]394号颁布时间:2001-07-04

     2001年7月4日 闽劳社[2001]394号 福州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缴费养老金增发比例问题的请示》(福铁劳[2001] 20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 [1998]22号)的规定,铁道部在《关于发布〈铁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 定〉的通知》(铁劳[1995]80号)中所确定的统筹支付项目可纳入省级统筹 支付范围(房改补贴项目除外)。鉴于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铁道部社保中心相 应撤消,无法发布2000年以后铁路行业缴费养老金的增发比例,为维持政策的延 续性,使驻闽铁路行业离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办法能按期限平稳过渡,确保职工队伍的 稳定,同意你局测算提出的《2001年--2003年铁路行业缴费养老金增发比例 表》,请根据表中所确定的增发比例进行养老金待遇计算并认真执行。 附:2001-2003年铁路行业缴费养老金增发比例表 缴费年限加缴  满35年 满30年  满25年  满20年  满15年  满10年 费前连续工龄  及以上 不满35年 不满30年 不满25年 不满20年 不满15年     2001年 6.00% 5.55% 5.10% 4.65% 4.20% 3.75% 缴费养 老金增 2002年 5.75% 5.30% 4.85% 4.40% 3.95% 3.50% 发比例     2003年 5.60% 5.15% 4.70% 4.25% 3.80% 3.3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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