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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劳社[2001]362号颁布时间:2001-06-14

     2001年6月14日 闽劳社[2001]362号 各市、县(区)劳动局,中央属行业单位:   为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退 休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已纳入养老 保险省级统筹企业及其职工(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的单位及其职工,下同)退休审核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条件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行为   (一)国家法定的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 干部年满55周岁。   (二)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的条件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 满45周岁。其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 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 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特殊工种名录按国家劳动保障部或中央有关部(委)现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提前办理退休。因病或非因工 致残鉴定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 度鉴定标准(试行)》执行;个别特殊病例无法按照上述鉴定标准执行的,经省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可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 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   (四)列入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计划的企业职工可提前5年退休, 或经省政府批准参照试点城市的有关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可提前退休。具 体企业名单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为准。   (五)凡符合上述退休条件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企业职工,可凭 《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到与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有关手续。其退休时累计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不满15年的,按规定予以一次性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实行居民(公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本人档案中《招工(干)登 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   (七)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前的岗位确定,其中,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 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0周岁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 满5年的,按年满55周岁退休。   (八)职工到达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因工作需要确需延期办理退休的,应由职工本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在单位 (或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可予以延期办理退休。 凡未经批准或未报备的,超龄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省政府办公厅闽 政办[1999]62号文规定计算。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和权限,健全审批核准制度   (一)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办理正常退休的,由单位负责填报《福建省 退休人员审批表》并经内部公示和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审批。   (二)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单位负责填 报《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并经内部公示和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报当地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每年报备的资料进行复核后 报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时妙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查。   (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提前退休的,由单位负责填报《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附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 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并经内部公示和当地 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报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上报省劳动保障厅核 准。   (四)列入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计划的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5年的职工;或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可提前退休的其他职工,由单位填报《福建 省退休人员审批表》(附法院公布的企业破产公告书和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 关闭、破产计划及其他有关材料),并经内部公示和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 报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上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   (五)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的中央属行业单位和其他执行城镇企业养 老保险制度的职工办理退休审批或核准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填报《福建省退休人 员审批表》,经内部公示和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或核准。   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经办的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其工作人员退休原则上 按现行规定的管理权限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六)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下岗、失业期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且没有工作单位 的,可由本人持档案寄存机构或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证件和有关档案材料, 按上述规定程序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审核、审批有关手续。   (七)受理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正常退休审批手续的,自接到报送的完备材料之日 起15日内办结;受理参保职工提前退休(包括特殊工种退休,病退、关闭破产退休 等提前退休)手续的,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30天内办结,个别确需延期办结的, 应在时限内告知参保职工或参保单位。   三、建立职工退休基本情况报备制度,把好退休审批关   (一)为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企业职工退休前的基本情况,规范审核审批制度,企 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职工上一年的岗位、工种、失业、延期退休等基本 情况,按规定如实汇总填报有关表格并制成电脑软盘,送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各 级社保经办机构应负责定期汇总上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情况的报备。由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等原 因离开本单位的,单位应将职工变动情况报备。   (三)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的报备。凡有特殊工种岗位的企业,应将企业 所设的特殊工种名录、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及实际用工情况报备。   (四)企业女干部和女工人岗位变动情况的报备。女干部因工作需要安排到工人 岗位工作的,应在该职工45周岁前报备;女工人因工作需要被安排到管理岗位工作 的,应在该职工50周岁前报备。   (五)企业招用续保人员情况的报备。企业招用原已参保的失业人员时,应将失 业人员的情况报备。   (六)超龄退休人员情况的报备。企业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职工时,应将批准延期退休的有关资料报备。   (七)建立报备制度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职工退休前的岗位、工种、退休 年龄等基本情况时,应以企业报备并经审核确认的基本情况为准。对不按规定报备的, 可不予受理退休审批核准手续。   四、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单位要正确认识规范审核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领导,定期对企业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工退休要从严把关,严格按照国 务院、劳动保障部的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规定,规范企业职工的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二)企业单位要按规定如实填报并按照报备制度的要求,按时向当地社保经办 机构报备职工退休前的基本情况(包括表格、软盘资料),同时定期向本企业职工公 布报备的情况。   (三)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企业单位每年报备的资料,建立报备资料数据库 并负责定期更新。企业职工退休前基本情况报备有关表格以及相关的电脑软盘将由省 级社保经办机构结合职工数据库的开发和建立统一设计和规范。   (四)全省企业单位退休职工使用的《退休证》和《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由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统一印制,并实行领用备案制度。新的《退休证》套印福建省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的公章,盖发放地县(区)级劳动保障部门的钢印方才有效。   (五)省劳动保障厅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互查,对违规办理退休的,对直 接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六)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有与本《通知》不 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1、《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略)   2、单位内部公示样式(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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