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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要求提高在榕铁路企业离退休人员福州地区补贴标准问题的复函

闽劳社[2001]412号颁布时间:2001-07-09

     2001年7月9日 闽劳社[2001]412号 福州市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贯彻福建省闽人发[2000]246号〈关于提高省直在榕机关、 事业单位人员福州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的请示》(福铁劳[2001]239号) 收悉。你们提出,根据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省直在镕机关事业单 位人员福州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发[2000]246号)文规定,比照在 榕机关事业单位同职务同条件人员,适当提高在榕铁路企业离退休人员福州地区补贴 标准,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问题,经研究,我厅认为,闽人发[2000] 246号文件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的离退休人员参照闽人发[2000] 246号文增加的地区补贴,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局、省劳动厅、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等问题的通知》(闽劳 办[1997]34号)文规定,属1996年以后新出台的各类补贴,不属企业统 筹基金的支付项目,应由企业自行解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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