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临时工的工作年限是否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复函
闽劳社[2001]562号颁布时间:2001-09-07
2001年9月7日 闽劳社[2001]562号
厦门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临时工的工作年限是否计入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
请示》悉。根据原劳动部工资司《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
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和原省劳动局《关于临时工录用为合同制工人
后的工作时间计算问题的复函》(闽劳险[1989]042号)的规定:临时工在
本单位工作期间被录用为固定工或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
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或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为连续工龄。临时工应不分计划内、外用工,凡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均应予以
承认。因此,上述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其被录用为固定工或
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前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应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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