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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集体企业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劳社[2001]593号颁布时间:2001-09-26

     2001年9月26日 闽劳社[2001]593号 福建石油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理顺集体企业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请示》(石化集团闽人 [2001]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早在1979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办 法》(国发[1979]108号)和原省劳动局等6家单位《关于清理压缩计划外 用工和加强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通知》(闽劳计[1989]006号),曾对全民 单位清理计划外用工作了规定。现对从全民单位分离或转到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职工 (全民带集体混岗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金,集体企业应按其连续工龄 (含混岗时间)计发。   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劳部发[1995]202号)以及劳部发[1996]51号、劳部发 [1996]122号文件规定,集体企业的经理(或党委书记、工会主席、负责人) 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全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其集体企业职工身份不变,劳 动关系仍在所任职的集体企业,上述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应视为与集体企业解除劳动 关系,其经济补偿金由所任职的集体企业发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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