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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闽劳社[2002]文480号颁布时间:2002-12-31

     2002年12月31日 闽劳社[2002]文480号 各市、县(区)的劳动保障局、计委、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中国人民 银行福建省各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   现将劳动保障部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 (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意见》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所规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四方 面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具体界定为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 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根据我省的情况,省委省政府在《关于贯彻〈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闽委 [2002]80号中,对此规定为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在社会上找到 工作,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各地应按闽委[2002]80号文件的规定,对 “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进行认定。在对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工作中,要 严格审核条件,特别是对其就业状况进行认真审核,对中央《通知》下发前已经领取 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核 发新的《再就业优惠证》。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在设区的市范围内享受相应的扶持 政策。省属、中央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当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 务,其认定、管理、服务和统计等工作由当地有关部门统一负责。   二、关于《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省劳动保障厅根据《意见》,已经下发 《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2]41号)。 对发证对象、发证程序、《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请各地按照 闽劳社[2002]41号文件规定,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三、关于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 证》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职 业介绍机构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开展免费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可按经 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持有关证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对 职业培训的补贴标准一般在每人500元以内,职业介绍的补贴标准一般在每人 200元以内。具体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培训专业情况制 订。   四、对企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认定,以及申请减免有关税收、申请小额贷 款、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就业服务补贴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 执行。   五、工商、税务、劳动保障、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 营的指导,明示办事程序,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一条龙”办事服务。同时要向社会 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六、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 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报告。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 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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