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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

闽财教函[2003]2号颁布时间:2003-01-27

     2003年1月27日 闽财教函[2003]2号 省地方税务局:   转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函”(闽地税函 [2003]2号)悉。鉴于教育费附加是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 为了统一政策规定和方便征管,同意对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和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 品的,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比照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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