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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闽财预[2002]53号颁布时间:2002-07-05

     2002年7月5日 闽财预[2002]5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 区)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 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 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省政府对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的地方财政体制未作调整之前,附件一所 列企业(包括企业分支机构)上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50%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50%暂就地上缴省国库。   二、取消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所 得税收入分享后有关分成办法及缴库手续的通知》(闽财预[2002]20号)附 表一“2002年度纳入中央与地方(省级)共享分成收入所得税科目表”中的 “049000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同时增加“049001 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049002港澳台和外商独资企业所 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049099其他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 入”三个项级科目。具体核算手续比照闽财预[2002]20号文的规定执行。各 税务机关应于6月底更正完毕,同时文到之日起,不再用旧科目开税票。 附件一:所得税跨地区分享企业名单(略) 附件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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