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地税局、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延长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试营业期限的通知
闽劳社[2002]65号颁布时间:2002-03-12
2002年3月12日 闽劳社[2002]65号
各设区市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建设局、卫生局:
去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省直5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
于发展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的通知》(闽劳社[2001]334号),对扶持发展
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领域实现再就业,起到积极的推
动作用。为了进一步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发展非正规劳动组织,经研究决定,将闽劳
社[2001]334号文“工商部门扶持政策”部分第一点规定修改为“社区非正
规劳动组织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个体经营的,应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允许试营业一年”。
请各地认真抓好落实,加强管理和服务,促进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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