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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水利局关于缴交2002年以前防洪工程维护管理费清欠问题的复函

榕财农[2002]979号 榕水利[2002]计173号颁布时间:2002-06-26

     2002年6月26日 榕财农[2002]979号                 榕水利[2002]计173号 市地税局:   市地税局《关于以前年度防洪工程维护管理费清欠问题的函》(榕地税政二函 [2002]4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应缴防洪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企事业单位至2002年1月1日以前未缴清的防 洪工程维护管理费应予以补缴,补缴适用的费率及加收滞纳金标准按市政府《关于颁 布〈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 [200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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