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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调整福建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闽劳社[2002]19号颁布时间:2002-03-20

     2002年3月20日 闽劳社[2002]19号   各中央属行业单位、福建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福建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劳社部函[2002]3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 遵照执行。同时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闽人大常 [1997]036号)规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从2002年1月 1日起调整为7%,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福建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2002年2月9日 劳社部函[2002]33号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2002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问题的请示》 (闽劳社〔2001〕74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 年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表:福建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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