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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外[2002]51号颁布时间:2002-07-22

     2002年7月22日 闽财外[2002]51号 省级有关单位,省外贸、工贸公司、福建外贸中心集团、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在闽中 央局外贸企业(不含厦门),各设区的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地税局(不含厦门市):   为支持鼓励我省外贸企业积极运用出口信用保险,达到扩大出口、收汇安全的目 的,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99]91号)精神,并征得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福州营业管理部同意,我们联合制定了《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试行办法》, 现予以印发,企业在执行中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试行办法   一、为支持鼓励我省外贸企业积极运用出口信用保险,达到扩大出口、收汇安全 的目的,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99]9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内保险机构为了保障出口 企业安全收汇,支持出口信贷,鼓励运用商业信用手段,扩大出口贸易而开办的一种 保险业务。   三、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来源: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   四、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厦门市区城外的全省各类出口企业,包括中央属外贸企业;   (二)投保企业于年度内出口、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签订出口信用保险协议 并于次年1月25日前交纳保费。   五、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标准   对直接出口非俄罗斯、东欧国家(或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支付保费的 30%给予人民币补贴、对直接出田俄罗斯、东欧国家(或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 按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人民币补贴。   六、申报、审核、审定及拨付办法   (一)投保企业按出口信用保险协议规定交纳保费后,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 (第四季度于次年1月底前)填报《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表样 见附表一)和《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明细表》(表样见附表二),连同出 口信用综合保险出口申报表、保费计算书及保险机构保费发票复印 件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福州营业管理部审核;   (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福州营业管理部收到企业上述申报资料后,于每季 度终了后28日内(第四季度于次年2月10日前)完成审核及填制《出口企业出口 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汇总表》(表样见附表三)和有关资料工作,并将填制的《出口企 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汇总表》和有关资料一并转送省财政厅外经处,同时,将汇 总表送省外经贸厅计财处一份。   (三)省外经贸厅收到汇总表后2个工作日内来提出意见,视同认可;省财政厅 审定后及时将保费补贴款直接拨给企业指定帐户。   七、投保企业应收省财政厅拨付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冲减出口信用保险费 处理。   八、对进行弄虚作假、骗取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投保企业,省财政厅将 采取措施予以收回,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九、附则   (一)外贸企业与有关商业银行办理的出口保理业务所交纳的保费的补贴可参照 本办法执行。其保费补贴由投保企业直接向省外经贸厅申报,由省外经贸厅审核转省 财政厅核拨资金。   (二)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三)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和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表样)(略) 附表二: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明细表(表样)(略) 附表三: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汇总表(表样)(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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