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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政办[1999]140号颁布时间:1999-08-10

     1999年8月10日 榕政办[1999]1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在榕省属单位,各大、中专院校,各外 地驻榕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闽委办[1996]10号文件和省纪委、省房改领导小组、省 监察厅、省建委闽建综[1997]19号文件精神,以及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 [1998]189号文件和省建委、省监察厅、省房改办闽建综[1999]35 号文件精神,现将出售公房公用分摊面积和商品房超标计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用分摊列入控制标准   1、凡属于中纪委六次全会后,即1996年2月1日后单位购买的商品房,不 论同一幢楼内有否房改,公用分摊面积一律计入控制标准内。已计价缴款的要重新计 价补缴。   2、对1997年以前已批准单位出售的楼房中未购买的住户,按1997年出 售公有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出售,执行至1999年12月31日止。1997年前未 批准单位出售的,公用分摊面积一律计入控制标准。   3、凡是发现公用分摊计价有误的要一户一户查实纠正。   二、超标商品房执行市场价   1、凡属于中纪委六次全会前,即1996年2月1日前单位购买的商品房,超 标部分执行房改市场价,不享受工龄和现住房折扣;1996年2月1日后购买的商 品房,超标部分一律按当时商品房市场价格计价。   2、未经计委部门审批立项的,不得参加房改。   3、鉴于我市仓山、马尾区等一些边远地段的商品房市场价低于房改市场价的实 际情况,如商品房市场价低于购房时房改市场价,就按商品房市场价执行。   三、严格审查自缴超标商品房款   1、对超标商品房已由个人直接向开发商缴款的,产权单位要按规定严格审查。   2、对已批准购买商品房未购的,超标部分个人不得直接向开发商缴款,应将购房 款交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购房手续。   四、各级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虽已缴款但还未办理交易监证的,要严 格按上述规定整改后方可进入交易监证程序;对已办结交易监证正在转入产权办证或 已发产权证又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现一户要纠正一户,由产权单位上报市监察局、市 房改办(省直单位由省直清房、房改部门)审核后重新办理;对违反规定不认真查处 及时纠正的,要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处分。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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