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省出售公有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建综[1999]35号颁布时间:1999-04-13
1999年4月13日 闽建综[1999]35号
各地、市、县(区)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监察局、房改办、省直房改办: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
知》(国发[1998]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1998]32号)和闽政办[1998]18
9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我省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现就我省出售公有住房工作
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1997年以前当地房改办已批准单位出售的楼房中未购买的住房,按
1997年出售公有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出售,执行至1999年12月31日止。
二、出售公有住房时水泵房、配电房、门卫房等不列入公用分摊面积。斜坡道
(或平台)面积要计入建筑面积,但每户可以核减4平方米不列入控制面积,核减后
单元公用分摊面积最低不得小于6平方米。
三、对设有电梯的高层住房,公用分摊面积按每户核减6平方米不列入控制面积
计算,核减后单元公用分摊面积最低不得小于6平方米。若实际单元公用分摊面积小
于6平方米的,按实计算面积不得核减。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