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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监察厅关于执行闽政[1995]40号文件有关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闽政办[1998]189号颁布时间:1998-10-05

     1998年10月5日 闽政办[1998]189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 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建委、监察厅《关于执行闽政[1995]40号文件有关住房建 筑面积控制标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厅关于执行闽政[1995]40号文件有关住              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报告      1998年9月10日 省政府:   省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 [1995]40号,以下简称《通知》)颁发后,各地积极落实《通知》提出的房 改措施,推进了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对《通知》中规定的干部职工享受的住房建 筑面积控制标准,大部分市、县和单位也能够贯彻落实,而且普遍反映,此住房建筑 面积控制标准符合我省实际,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两年来我省的清房工 作也是按照《通知》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来执行的。但是,我们也发现个别地方 和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建房(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分房时,没有严格按 《通知》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进行控制,把楼梯、阳台等面积从建筑面积中扣除,扩 大了住房面积标准。这就形成了计算建筑面积的混乱和单位之间互相攀比住房面积的 现象,不利于住房制度改革和清房工作的健康开展。   鉴于上述情况,遵照省委反腐败工作小组[1998]第2号会议纪要的要求, 我们建议统一规范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口径,对省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规 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重申如下:   一、无论是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和单位购房、建房、分房,还是目前开展的清 房工作,都要严格按照省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 标准执行。   二、建筑面积按照1995年建设部建标[1995]736号《关于发布〈全 面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定〉 的通知》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1、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 算建筑面积。   2、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且层高超过2.2米)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 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阳台、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上述属于公用分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建设部建房[1995]517号《关于 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规定进行分 摊计算。   三、从下文之日起,全省各地出售公有住房应一律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此报告如无不妥,请省政府批转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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