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1999年度福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榕政综[1999]280号颁布时间:1999-10-28
1999年10月28日 榕政综[1999]2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在榕省属单位,各大、中专院校,各外
地驻榕单位:
1999年度福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已经省政府闽政[1999]文15
2号批复同意。1999年度福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按以下政策执行:
一、1999年度出售多层公有住房成本价在1998年951元/平方米基础
上调整为960元/平方米,高层公有住房成本价从1292元/平方米调整为13
00元/平方米(均为框架结构)。1999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从1999年
7月1日起执行至2000年6月30日止。
二、1999年出售多层、高层公有住房市场价仍执行原定政策,即多层公有住
房市场价,一级地段为2400元/平方米,二级地段为2100元/平方米,三级
地段为1800元/平方米,四级地段为1500元/平方米,五级地段为1300
元/平方米;高层公有住房市场价,一级地段为2700元/平方米,二级地段为
2400元/平方米,三级地段为2100元/平方米,四级地段为1800元/平
方米,五级地段为1600元/平方米。
超面积部分一律实行市场价,不享受一次性生付款折扣。
三、几1999年12月31日(含31日)前购房缴款的给予1%现住房折扣;
200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含30日)购房缴款的现住房折扣为零。住房成
新折旧按年度执行,即住房折旧从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保
持不变。
四、凡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含31日)购房缴款的一次性付款
折扣调整为10%。
五、单身职工连续工龄达25年(含25年)以上的按其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上限购公房;25年以下的按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上限的50%计算,但不低于
40平方米,超过部分实行市场价。
六、凡在可出售范围内的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完备(指正在办理房屋产权的公房),
在单位具结报批的基础上,可预交购房款或定金,预交时间截至1999年12月
31日止。
七、其他政策仍按《福建省省城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榕政综[1996]
55号)以及榕政综[1997]165号、榕政综[1998]165号、榕政办
[1999]140号文件执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