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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监察厅、建委、财政厅关于严肃纪律,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的通知

闽监发[1999]1号颁布时间:1999-01-01

    1999年1月1日 闽监发[1999]1号 各地、市、县(区)住房制度改革小组(房委会)、监察局、建委(建设局)、财政 局,省直各单位监察室(处):   为了贯彻落实《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 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监发[1998]2号)和闽政[1998]32号文件精神, 严肃纪律,保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 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4号)、闽委办发[1996] 10号和闽建综[1997]19号文件精神,坚决制止和查处在住房、建房、购房 等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和违反规定突击分房问题。   二、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严格执行闽政[1998]32号文件确定的停止住房 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时限及其他深化房改的具体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将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进行实物分配。单位自建住房或单位购买并已预付房价款的 经济适用住房,凡在1998年12月1日之前已正式立项开工、并于1999年底 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允许各单位继续按照国发[1994]43号和闽政[1995] 40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   三、向职工出售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市、县政府规定指导价;出售现有公有 住房执行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成本价。区位不同、档次不同的住房, 其出售价格可依据规定进行调节。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按规定 报批后公布执行;根据需要还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   四、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承担廉租住房,要严格执行申请、审批等管理制 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不得将廉租住房分配给不符合条件 的职工;不得在职工购买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时违反规定增加或者变相增加补贴,也不 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垫付。   五、要按照闽政[1995]40号和闽政办[1998]189号文件的规定 严格控制住房面积标准。对实行住房补贴的市、县,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闽政 [1998]32号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市、县政府公布的住房补贴办法。 不论实行何种补贴方式,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申请、审批和计发,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六、坚持一个家庭租住或拥有一套(一处)住房的原则。一个家庭只能选择承租 公有住房、购买现有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建房、申请个人建住房 等住房情形中的一种。   七、属于正常异地调动工作的职工,其住房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对未带家属 的,原单位住房予以保留。根据实际情况,在新单位可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或 按职务享受住房类别降一职级租住住房,同时按当地有关规定交纳租金。对带家属的, 只能选择一地住房。另一地住房属于租住的,必须限期退还原产权单位;属于购买住 房或集资建房的,也应退还原产权单位,单位将原购房款或集资款退还本人。   八、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确定 低于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的租金。   九、实行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千部住房情况个人申报制度,不断完善和充实清房过 程中建立起来的职工住房档案,并实行电脑管理。各市、县要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设 立职工住房档案登记表,由职工所在单位逐项登记职工住房情况,存入单位职工个人 档案。职工住房情况变动时,单位要对职工住房档案登记表进行变更登记。职工工作 调动后,原工作单位应将职工住房档案登记表,随同职工人事档案转入新工作单位。 要通过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对职工住房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控,制约住房腐败行为的产 生。   十、产权不清的住房、违反规定购买的住房、超过控制标准又未按市场价补足房 价款的已购住房、未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住房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得出售和不宜出售的 住房,均不得上市交易。   十一、各市、县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执行以上规定。各级领导 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房改、建设、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建房、购 房中涉及到住房的面积、资金等项目,要严格审核和监督。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 坚决按照闽委办发[1996]10号文件精神进行纠正,严肃处理,构成违纪的, 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纪律责任,独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本通知所指住房不包括个人购买的商品住房、继承的住房、奖励的住房指 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和赠与的住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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