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批复
闽政[1999]178号颁布时间:1999-10-13
1999年10月13日 闽政[1999]17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请示》(榕政综[1999]241
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
案》(以下简称《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请尽快予以公布,并按照统一的房改政策由你市政府和省政府机关事务
管理局分别组织实施。
二、要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按照资金到位情况,抓紧发放住房补贴,
促进个人住房消费。由财政统筹的住房补贴资金,要设立住房补贴专户,加强管理,
确保专款专用。
三、对于《方案》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你市政府与省
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沟通,及时协商,妥善解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省
房改办要加强指导和协调。
附件一: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
房建设的通知》(闽政[1998]32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近期目标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
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
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
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
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近期目标:
1、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并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2、199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达到6%,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
1999年后可适当提高。
3、到2000年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水平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
有条件的单位可达到15%。提租可与当地增加工资相结合。
4、初步建立起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建立和完善城
镇住房抵押贷款制度,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从1998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对职工住房实行货币
分配。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除单位和个人均按统一规定的缴存比
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外,所在单位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16%,每月为该职工缴存代替
住房补贴的公积金,缴存到满20年止;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住房货币分配实行住房补贴办法。
(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
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
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六)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
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指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要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住
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逐年调整。各级财政部门
在安排年度预算时,应把住房公积金纳入预算,按期拨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
企业,须经本单位职工(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规定报批后方可暂缓缴存。
(七)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按当地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
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计算)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
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单位,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
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八)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可根据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龄
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
和工龄补贴。计算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按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购房面
积控制标准的上限执行。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工龄补贴额每年每平方米为5.70元。福州市区1998年度经济适用房平均
价格定为每平方米1900元,经测算1999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430
元。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执行。
(九)住房补贴资金从财政和单位可转化的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
入中解决。具体的核定划转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房改部门制订。
对企业住房补贴应实行分类指导,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财力,参照《福建省省城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制订企业住房补贴办法,并经本单位职工(股东)
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三、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十)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建立起三个层次的住房供应体制。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
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高收入家庭购买、租
赁市场价商品住房。最低收入、中低收入及高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由福州市人民政府
制定。福州市区不同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为:凡双职工家庭年收入达到福州市区职工
年平均工资收入的8倍及8倍以上的,为高收入家庭;职工家庭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
保障线(以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为准)的为最低收入家庭;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
上但达不到高收入家庭标准的为中低收入家庭。职工年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为准。
(十一)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
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二)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
民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经济
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
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
项因素,开发利润率控制在3%以下。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
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
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四)制定扶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
标准,切实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
取消各种不合规定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个人购买经济适
用住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水电增容费按照“对等替换”原则,扣
除原有基数,新增部分减半征收;其他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原
有标准基础上减半征收。同时,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
位。严禁非法转让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权,禁止转包和非法分包,加强对开发建设单
位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六)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和合作建
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倡、鼓励职工参加由政府组织的统一集资建房。
本方案出台后,集资建房个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70%。
随着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的不断提高,集资建房应逐步过渡到个人按经济适用住
房价格出资。停止单位新征土地集资建房。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挤占单位非住宅
建设用地集资建房。
(十七)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制度和住宅使用说
明书、住房与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以及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
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
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生产和供应方式。
(十九)建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制度。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二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
43号,以下简称《决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
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又要考虑与住房货币化的目标相一致,使租售比价趋于合理。
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
的优抚对象等,应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减、免政策。
(二十一)按照《决定》和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继续出售现有公
有住房。出售现有公有住房一律实行成本价,今后售房成本价应逐步过渡到经济适用
住房价格。对已腾空的旧公有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或作为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
对于在1998年12月1日前已立项开工,并将于1999年底之前竣工交付使用
的单位自建住房和已批准且交付购房预定金的普通住宅,允许各单位继续按照国务院
《决定》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每年的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
行。
五、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十二)对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普查,建立健全个人住房档案。
(二十三)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实行“准开准入”制度。以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
的公有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在补足成本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集资房在取得房屋所有
权证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
(二十四)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税收政策,保障住房二级市场健康发
展。其收益分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要发展和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财税、计
划、建设、房管、土地、金融等部门要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加快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住房建设和个人住房消费
(二十五)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
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六)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贷款只能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积极开展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大力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
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
高服务效率。
(二十七)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
产负债比例管理范围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落实国家指导性贷款
计划。
(二十八)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
证贷款安全。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九)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主管理与物业管理
企业专业有偿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三十)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公用部门、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
项维修资金。公房出售后,应按规定按幢留足维修基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三十一)大力发展物业管理企业,培育物业管理市场。通过政策扶持等措施,
积极培育一批物业管理骨干企业,实行规模经营,降低经营成本。由业主委员会或物
业管理企业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把物业管
理推向市场,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向住房提
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纠正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行为。
八、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严肃纪律,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
(三十二)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市住房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更名为市住房委员会(简称房委会),并适当调整组成人员,吸纳工会
代表和专家参加房委会,领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市房委会办公室设在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委会的日常工作。
(三十三)加强领导,搞好宣传。要把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
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加强住房制度改革的舆论宣传,
积极引导城镇居民树立住房新观念,支持和参与住房制度改革,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
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四)从1998年12月1日起,除经房改部门确认的单位职工集资建房
项目外,各级计划、财政部门一律停止单位购、建住房项目和资金的审批。
(三十五)按照(闽监发[1999]1号)规定,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对违反国务院《通知》和本方案规定,继续实行无偿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
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规定面积标准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
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各单位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管理,不得挪
用。财政、审计、监察、房改等部门要严加监督。
(三十七)福州市所辖县(市)应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方案,
经福州市房委会审核转报省房委会批准后执行。
(三十八)本方案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十九)本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我市原有的有关房改政策和规定,
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通知》(闽政[1998]32号)和《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
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住房补贴办法的原则:
(一)在国家、省、市统一政策指导下,充分考虑各级财力以及单位住房资金状
况,量力而行。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实
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建设和分配制度。
(三)立足于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将原有各种渠道的住房
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福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
作年限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福州市区的省、市、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均属实施范围。
(二)对象:
1、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编在册人员和
离退休人员:
(1)没有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的。
①无房户;
②居住自有私房者。即:居住祖传、馈赠、自费购买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以及私有住房拆迁所安置的住房。但不含解困房和公房拆迁所安置的住房。
(2)虽已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但未享受购买公有住房优惠政策,本人愿
意并经批准退出现租住公有住房的。
(3)虽已购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
的。
(4)购买公有住房时将私房面积合并计算的,其合并计算的私房面积部分以及
合并后仍未达标的部分予以补贴。
以上对象几本人及配偶在本地、外地、本单位、外单位分配公有住房、房管部门
直管房以及参加过集资建房等,均属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
2、1998年12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
(三)职工享受住房面积以省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控制标准
上限为准。即:一般干部和职工70平方米;科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
务的干部为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
年8月31日前评定确认为中级职称的干部为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或正式聘任
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8月31日前评定确认为高级职称的干部为
130平方米。
职工住房补贴额由职工住房面积补贴额与工龄补贴额构成。
职工住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面积
工龄补贴额=951(市政府公布的1998年出售公有住房框架结构每平方米
建筑面积成本价)×0.6%×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
(四)1998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1900元/平方米,1999
年我市住房补贴按1998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进行计算,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
贴额430元。工龄补贴额5.7元/平方米·年。今后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职
工工资的变化,对住房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幅度,由财政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住房补贴发放方式
(一)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
在职工购房或退休时给予发放,直接划入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按规定划转售房单位
或发放给职工。
1、已离退休职工符合发放规定的,住房补贴全额或差额发放。
2、符合以上对象中第(1)、(2)款的职工,工作年限达到20年,住房补
贴在职工购房或退休时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未达到20年的购房职工,住房补贴可全
额发放,但必须与单位签订《住房补贴借支合同》(由房改与财政部门联合制定),
产权证作抵押登记,发放给职工的全额住房补贴与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应享受住房补贴
形成的差额住房补贴部分,作为购房职工向单位借支,单位财务作“专项应收款-职
工户”入帐,在今后工作年限内抵扣。工作未满20年离开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
在离开前其借支未抵扣的住房补贴由本人按合同条款办理。
3、符合以上对象中第(3)、(4)款的职工,工作年限达20年的职工,将
面积差额部分的补贴一次性转入公积金帐户;工作年限未达到20年的职工,其差额
部分逐年转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4、已购房的职工按1999年12月31日(含31日)前的职务或职称,应
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差额部分领取住房补贴;未购房的职工按购房时的职务或职
称,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差额部分领取住房补贴。
(二)1998年12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实行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
存比例的办法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制度。单位和个人均按统一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住
房公积金外,所在单位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16%,每月为该职工缴存代替住房补贴
的公积金,缴存至满20年为止。个人购房时,可从本人公积金帐户中支付,不足部
分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银行贷款。
四、发放住房补贴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住房补贴由受补贴职工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审核并张傍公布,由主管部
门审定后,统一上报市房改和财政批准,并由财政拨付或从单位住房资金中列支。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
(一)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包括
1、各级财政原有住房建设的资金
2、市直管公房出售部分收入
3、单位售房收入,即按市政府榕政综[1997]165号文件规定留足维修
养护基金、危房改造和公共设施等资金后用于住房补贴。
4、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从预算外收入和经营收入中筹集的资金。
5、现有公房租金收入,即单位自管住房或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维修、
管理费后用于住房补贴。
(二)行政事业单位每年10月31日前应当根据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状
况,综合考虑购房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及购房时间,确定发放人数和具体的发
放对象,编制下一年度住房补贴支出预算;单位住房补贴资金与支出预算经主管局审
核汇总后,报房改和财政部门市查;各级财政根据审查的意见,综合考虑各级财政住
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划转情况,统筹安排住房补贴支出预算。各行政、事业单位需财
政拨付住房补贴的,以根据是否填报住房情况普查表的单位为准,漏报的单位需住房
补贴由单位自己负担。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单位住房基金财务决算报表的,不给予住房
补贴。
六、住房补贴资金管理
(一)从各级财政划转的原建房资金,纳入各级城市住房基金住房补贴专户;全
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收入扣除维修养护基金、危房改造和公共设施等资金后,
全额上交同级财政,划入城市住房基金住房补贴专户;差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售房
收入扣除维修养护基金、危房改造和公共设施等资金后,50%部分上交同级财政,
划入城市住房基金住房补贴专户;市直管公房出售收入扣除维修养护基金、落实房屋
政策资金、危房改造和公共设施等资金及所、站转制启动金后,部分上交市财政,划
入城市住房基金住房补贴专户;凡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预算外收入按10%提取作为
单位自筹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划入城市住房基金住房补贴专户(优先用于该单位住房
补贴);以上五类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单位自筹资金以及房租收入中扣
除维修管理费,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纳入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发放住
房补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各级财政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原则上不得开
支职工购、建住房支出。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财综字[1998]168号)、《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制度
的通知》(财综字[1999]2号)有关规定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并在承办政策性
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单位住房基金专户。没有建立单位住房基金的单位,
以及预算外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单位,不给予发放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
挪作他用。
七、附则: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申请发放住房补贴时,应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
经核实后,除不再获得住房补贴余额外,对已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全额退还本息,并追
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行。
(三)本办法由财政部门商房改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三: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1999年10月8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8]32号文以及《福
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精神,做好省城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现将住
房补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干部、职工租住在政策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必须按规定交纳租金,经
批准退出原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租住中如遇城市拆迁,并按《拆迁法》的有关
规定经产权单位同意后购买产权的,不享受住房补贴。
二、现租住公有住房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属危房,搬离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遇
到城市拆迁或危房改造,应按《拆迁法》或危房改造政策处理,不享受住房补贴。
三、原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拆迁安置时由个人购买产权,其增加面积在
购房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内,且以商品房价购买的部分,可折算享受住房差额补
贴。
四、现住集体宿舍(不含配偶在异地工作)的,不享受住房补贴,搬离后可以享
受住房补贴。
五、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加部队集资建(购)房未达标的,按本人住房建
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差额给予住房补贴;住部队营房的,需退出现住营房,方可享受住
房补贴。
六、凡购买公有住房共用分摊面积未计入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实行住房补
贴时,均应按闽政办[1998]189号文件的规定,共用分摊面积统一计入住房
建筑面积控制标准,计算是否给予发放(未达标)补贴。
七、购买解困房、广厦工程、安居工程和参加集资建房,每平方米个人出资超过
双职工家庭的平均负担额(按福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半年平均工资的8倍除以
60平方米计算)的部分,可按相应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给予差额部分住房补贴。
八、1993年购买公有住房的干部、职工,在实行住房补贴时其工龄可按实际
工作年限算至1996年12月31日。
九、企业离休干部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资金来源渠道
(企业单位住房基金)不变。
十、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在编在册的正式合同制工人(不含劳动指标),可以享受
住房补贴。
十一、凡1998年12月1日前已故的干部、职工均不享受住房补贴;199
8年12月1日(含1日)后已故的无房和已购房未达标干部、职工可享受住房补贴。
十二、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奖励给有特殊贡献人员和引进高级专业人才的住房
(指奖给房屋所有权,不含奖给房屋使用权,尔后参加房改的),视为赠与的私房。
十三、1998年12月1日后行政、事业单位需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在转制过
渡期内,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按原资金供给渠道解决。
十四、住房补贴可用于偿还自费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