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房改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1999]154号颁布时间:1999-08-11
1999年8月11日 [1999]154号
8月4日上午,朱亚衍副省长主持召开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成员会议,分别听
取了省房改办、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和福州市关于全省房改工作情况、住房资金检
查情况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福州市进一步深化房改实施方案与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
的汇报,并进行了讨论研究。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下半年全省房改工作。
原则同意省房改办提出的工作安排意见。下半年着重要抓紧、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继续抓紧全省市、县进一步深化房改实施方案和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的制
定、报批和出台实施工作。对目前工作进度较滞后的部分市、县,省房改办要加强检
查、指导和督促,切实加快工作进度。对于企业房改和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各级房
改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和检查工作。有困难的企业可分期分步组织实施。
(二)抓紧制定、出台《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具体请省房改办牵头会
同省财政厅、法制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开展调研、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按程序尽快
上报省政府审定。
(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2号文件精神,大力培育住宅消费热点,切实做好有
关房改政策的配套和衔接工作。大力培育住宅市场,进一步保持房改工作平稳与扩大
内需有序有机结合、相辅相成。
二、关于住房资金检查和加强住房资金管理工作。
(一)原则同意省房改办提出的全省住房资金检查情况报告和今后我省住房资金
管理工作的整改意见。
(二)关于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归集率问题。全省各地要继续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
集工作,对目前公积金缴存比例明显偏低的部分布、县和公积金归集率较低的单位,
省房改办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这些市、县和单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使公
积金缴存比例和归集率达到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标准。
(三)要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工作。对前一阶段公房出售工作进度较缓
慢的地、市,省房改办要加强业务指导,并做好公房出售政策的衔接和宣传工作。对
在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地方挪用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问题,省房改办和省
财政厅、监察厅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和追回。整改时间同意延长至今年年底。
对挪用住房公积金逾期不能追回的,要移交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三、关于福州市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房改实施方案和住房分配货币化
问题。
(一)请福州市和省直房改办根据今天会议精神将福州市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进
一步深化房改实施方案和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合并修改为省城进一步深化房改实施方
案和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并分别征求省人大、省政协的意见后,由福州市政府于9
月15日前上报省政府审批。方案审批后,由福州市和省直分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
组织实施。
(二)有关省城进一步深化房改实施方案和住房货币化方案的几个具体问题:
1、关于集资建房中个人出资额问题。会议重申,除国家有规定的科教文卫单位
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集资房以外,严格控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挤占非住宅用地、零
星分散组织集资建房,任何单位不准新征土地集资建房。集资建房个人出资比例可按
不低于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70%执行。
2、关于“新人”的住房补贴发放问题。同意省直房改办提出的“新人”住房补
贴发放方式的意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福州市统一执行按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
存公积金代替住房补贴的办法执行。若省直单位的缴存比例偏低,可以适当调高。具
体请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和福州市认真测算和平衡。
四、关于培育住宅市场问题。
(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培育住宅二级市场的工作步伐。对已购公有住
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一方面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另一方面要有
利于促进房改、培育住宅二级市场,不能造成新的负面影响。
(二)要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级政府要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摆上重要的议
事日程,在规划中统筹考虑、保证建设用地需要,认真研究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经
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扶持,降低建设成本,完善小区配套,切实保证能让广大干部
职工“买得起、搬得进、住得下”。
(三)各级房改部门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提租工作时,要注意提租减免政
策的落实,特别是社会孤老和民政部门确认的救济对象要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到人。
具体请省房改办和各级房改部门加强检查抓落实。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