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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委员会、福州市监察局、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严肃纪律,防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问题的通知

榕监[1999]13号颁布时间:1999-12-21

     1999年12月21日 榕监[1999]13号 各县(市)区住房委员会(房改领导小组)、监察局、建设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监察厅、建委、财政厅《关于严肃 纪律,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的通知》(闽监发[1999] 1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 设的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 (下称《补贴办法》)的精神,严肃纪律,保证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顺 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严格执行《实施方案》和《补贴办法》确定的实行住房 分配货币化的时限及其他深化房改的具体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将新建的经济适用房继 续进行实物分配。单位自建住房或单位购买并已预付购房款的经济适用住房,凡在 1998年12月1日之前已正式立项开工,将于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 允许各单位继续按照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   二、向职工出售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市、县(市)政府规定的指导价;出售 现有公房执行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成本价。区位不同、档次不同的住 房,其出售价格可依据规定进行调节。福州市住房委员会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将 出售的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按规定报批后公布执行;同时,还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年 度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   三、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要严格执行申请、审批等管理制 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不得将廉租住房分配给不符合条件 的职工;不得在职工购买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时违反规定增加或者变相增加补贴,也不 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垫付。   四、坚持一对夫妇租住或拥有一套(一处)住房的原则。一对夫妇只能选择承租 公有住房、购买现有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建房、申请个人建住房 等住房形式中的一种。属于正常异地调动工作的职工,对未带家属的,原单位住房予 以保留,并根据实际情况,在新单位可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或享受住房类别降 低一职级租住住房,同时按规定交纳租金。对带家属的,只能选择一地住房。另一地 住房属承租的,必须限期退还原产权单位;属于购买公房或集资建房的,也应退还原 产权单位,单位将原购房款或集资款退还本人。   五、现有公有住房租金执行市、县(市)政府的租金标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确 定低于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的租金。现有个人租住的公有住房以及尚未取得合法权属 证书的住房,严禁向他人出租。   六、实行党政机关干部住房情况个人申报制度,不断完善和充实职工住房档案。 处级以上干部住房情况变动时,必须通过所在单位向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市住房委员会 办公室备案;县(市)区科级干部住房变动时向所在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和房委 办(房改办)申报,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变更情况输入电脑档案;县(市)区、市直各 单位要根据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规定,设立职工住房登记表制度,组织职工所在单位 逐项登记住房情况,存入单位职工人事档案,与其他档案材料一同管理。职工住房情 况变动时,单位要对职工住房档案登记表,随同职工人事档案转入新工作单位。通过 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对职工住房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控,制约住房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七、产权不清的住房、违反规定购买的住房、超过控制标准又未按市场价补足房 价款的已购住房、未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住房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得出售和不宜出售的 住房,均不得上市交易。   八、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 垂范。房改、建设、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建房、购房中涉及到住房的面积、 资金、补贴等项目,要严格审核和监督。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补贴,应由个人填报 有关申请表格,由单位审查,经市房委办审核无误后,方可发给。凡个人不如实申报, 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补贴,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纪律责任;触犯 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他人出具假证明,造成多头占房、骗取办理购房、 参加集资建房、参与房改、骗领住房未达标和无房补贴等违纪违规问题的单位领导和 经办人员,也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九、本通知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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