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代理记帐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闽财会[1995]55号颁布时间:1995-06-12

     1995年6月12日 闽财会[1995]55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代理记帐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现根据 财政部(94)财会字第24号、35号通知精神,对我省代理记帐管理办法作如下 补充通知: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含合伙人,下同),必须向所在 地县以上财政部门(中央、省直驻榕单位应向省财政厅,下同)申请代理记帐许可证, 尔后方可从事代理记帐业务。   二、原已经工商部门登记,从事代理记帐业务,尚未领取代理记帐许可证的机构, 需向所在地县以上财政部门补领。   三、代理记帐机构的法人代表必须是专职从业人员,专职从业人员年龄必须在6 5岁以下。   四、代理记帐许可证全省采取统一编号,编码共七位数,头两位为“35”;第 三位0-9按地区分别为:省直、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宁德、 龙岩等地(市);第四五位为县(市、区)编号;第六、七位为代理记帐机构编号。   五、代理记帐机构统一实行服务企业会计制度。   六、代理记帐机构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应按隶属关系向代理记帐许可证发放机 关办理年检。并在业务上按受财政(发证机关)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七、代理记帐机构应按规定向所属财政部门定期报送会计报表,在财务上接受同 级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以上补充规定自l995年7月1日起实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