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代理记帐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闽财会[1995]55号颁布时间:1995-06-12
1995年6月12日 闽财会[1995]55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代理记帐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现根据
财政部(94)财会字第24号、35号通知精神,对我省代理记帐管理办法作如下
补充通知: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含合伙人,下同),必须向所在
地县以上财政部门(中央、省直驻榕单位应向省财政厅,下同)申请代理记帐许可证,
尔后方可从事代理记帐业务。
二、原已经工商部门登记,从事代理记帐业务,尚未领取代理记帐许可证的机构,
需向所在地县以上财政部门补领。
三、代理记帐机构的法人代表必须是专职从业人员,专职从业人员年龄必须在6
5岁以下。
四、代理记帐许可证全省采取统一编号,编码共七位数,头两位为“35”;第
三位0-9按地区分别为:省直、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宁德、
龙岩等地(市);第四五位为县(市、区)编号;第六、七位为代理记帐机构编号。
五、代理记帐机构统一实行服务企业会计制度。
六、代理记帐机构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应按隶属关系向代理记帐许可证发放机
关办理年检。并在业务上按受财政(发证机关)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七、代理记帐机构应按规定向所属财政部门定期报送会计报表,在财务上接受同
级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以上补充规定自l995年7月1日起实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