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申会计证年检不得搭车等问题的紧急通知
闽财会函[1998]15号颁布时间:1998-03-18
1998年3月18日 闽财会函[1998]15号
各地(市)、县(市、区)财政局:
近期,部分地、市、县的一些单位反映,当地财政部门在办理会计证年检时,或
强行搭车会计电算化培训,或不承认省厅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培训证书,或
不为省属单位、中央驻闽单位办理会计证年检,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严肃纪律,
保障政令畅通,特重申以下规定:
一、各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财会字(1998)
1号文件《会计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和省厅闽财会(1998)11号文件《关于
开展会计证年检工作的通知》的精神,除了继续教育培训之外,不得搭车其他项目。
各地如再出现类似问题,省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二、省、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相互承认继续教育培训,认真做好
按“属地原则”下放(1998年3月起)的省属单位、中央驻闽单位的会计证颁发、
管理和年检的接管工作,下放前已参加省厅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培训)的,各地(市)、县(市、区)不应再要求参加当地的继续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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