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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闽财会[1998]11号颁布时间:1998-02-23

     1998年2月23日 闽财会[1998]11号 各地、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闽各单位:   按照财政部《会计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会计证年检暂行办法》的要求,会计证每2年进行一次年检。我省首次年检 定在1998年3月。年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地、市、各部门应安 排专人负责,并抽调足够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会计证年检工作。现特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填好年检申请表。会计证年检将采用全省统一的“会计证注册登记(年检) 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既可用于新证的注册登证,也可用于旧证 的年检考核,以便下一步推行计算机管理。   二、做好换证工作。会计人员持有的旧会计证应换成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会 计证(新证按财政部规定的格式,载有“注册登记”和“年检考核”等栏);已是新 会计证的,重新编号,号码为8位数,头三位数为省直、中直或地(市)、县(市、 区)的代码,后5位数为证号。   三、填好会计证上的内容。各地(市)、各部门应认真指导所属会计人员如实填 写会计证上的内容,如“学历及专业”栏应填写毕业院校及专业;“论文、论著”栏 应填写在省级以上有CN刊号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或参加省级以上学术研讨会 的论文。   四、会计证的保留年限。会计人员持有的会计证,会计人员可以保留到70周岁。   五、各地(市)财政局和省厅颁发的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全省通用。按闽财会(1 997)28号《关于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培训的通知》的要求,全省全面开 展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培训,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了证书,作为今年会计证年检的依 据。   六、不得利用会计证年检乱搭车、乱收费。今年会计证年检除收取工本费外,不 得另收年检费用。   七、写好年检工作总结。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各部门应认真总结首次 年检的经验与教训,并将工作总结于5月20日前上报省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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