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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险征缴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1]738号颁布时间:2001-12-01

     2001年12月1日 闽劳社[2001]738号   根据省政府第58号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对社会保险 费征收移交有关问题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促进了移交的顺利进行和工作的平衡衔 接。为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现就当前急需解决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参保单位(含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保险费代收代缴点,下同)因 人员增加办理缴费核增申报手续,应填报《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送 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后,于次月5日前分别报送当地社会劳动保险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参保单位因人员减少办理缴费核减申报手续时,应填报《参保单位减员社会 保险缴费分解表》,于每月底前送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凡参保单位减少人员分解的个 人缴费总额小于同期该单位参保人员个人实际缴费总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予以确认。 经审核确认后,参保单位应于次月5日前分别报送当地社会劳动保险和失业保险经办 机构。未报送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职工退休审批和职工社保基金转移 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   三、参保单位每年3月l5日前必须将本单位上年度参保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和 失业保险费进行分解,并填报《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送主管地税机关审 核。凡参保单位报送的缴费分解表中的职工个人缴费总额等于或小于本单位上年度职 工个人实际缴费总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予以确认。经审核确认后,参保单位应将缴 费分解表于3月底前并附软盘(软盘格式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规定)一并送交 当地社会劳动保险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确保个人账户的及时登录。   四、2000年底前有欠费的参保单位,尚未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闽劳社 [2001]340号文规定,与当地社会劳动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还款计 划的,于2002年3月底前与当地社会劳动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参保单 位2000年底前欠费还款计划表》,并根据《还款计划表》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补 缴手续。未与当地社会劳动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还款计划表》的,当地主 管地税机关可根据社会劳动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2000年底前欠费数据 直接进行清欠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办理政策性补缴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应填报《参保职工申请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审批表》,经当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补缴手 续。   参保单位办理欠费补缴或政策性补缴手续后,应于当月底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 《参保单位职工补缴缴费分解表》,补缴缴费分解表中的职工个人缴费数据必须等于 或小于实际补缴的个人缴费总额。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凭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的 《参保单位职工补缴缴费分解表》办理相关业务。   五、各级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可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账 户,仅用于暂存统筹外单位职工按规定转入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 应于月末将基金收入全部转入同级财政专户。   六、省、设区市地税稽查局按规定对辖区内缴费人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规定 的行为实施处罚时,以缴费人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名义发出处罚文书,相应的稽 查处理程序严格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闽劳社[2000] 508号第二条第2点规定执行;省、设区市地税稽查局按规定对辖区内缴费人违反 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相应的稽查处理程序按税务稽查规程执行。 所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转与他人经营或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其法定经营代 表人和实际经营者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八、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应严格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劳社部 发(1999)29号文的规定执行。对已参保而尚未移交地税部门征缴的市、县 (区),应于年底前移交完毕。对未参保的事业单位,应扩面到位。各级劳动保障部 门、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于每月5日作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扩面统计工作。   九、《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和《参保单位减员社会保险缴费分解 表》,由各级地税部门按统一式样印制发放;《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 《参保单位2000年底前欠费还款计划表》、《参保职工申请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 费审批表》、《参保单位职工补缴缴费分解表》,由各级劳动社保经办机构按统一式 样印制发放。   十、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 作:各经办机构,要紧密配合,及时沟通,切实做好征缴中资料、信息交接、扩面统 计及各项工作的衔接,确保社保各项政策、工作的落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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