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证岗前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财会[1997]20号颁布时间:1997-08-12
1997年8月12日 闽财会[1997]20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财务处):
现将《福建省会计证岗前培训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
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福建省会计证岗前培训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会计证岗前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根据财政部《会计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暂行规定》,制定
本规定。
一、省、地(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会计证岗前培训的审批和管理。
二、具有固定教学场所、拥有一定师资力量的单位,可向本区域财政部门提出申
请,并提供教学场所和师资力量等有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举办会计证岗前培训班。
办学单位应于开学一周后向审批的财政机关提供教学计划、生员情况、课时设置、任
课教师等资料,作为将来验发合格证书的依据。
三、培训科目与课时分别为:会计基础100课时,会计实务120课时,会计
法规60课时,珠算技术40课时(选择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的,从其规定)。
四、培训费用与时间;各办学单位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委规定的统一标准
收取培训费。业余学习半年,全脱产3个月。
五、培训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组织编写的会计证培训专用教材和配套习题集(今年
下半年暂用中华会计函校教材)。
六、办学单位应于考前一周向审批的财政机关提供试卷。财政机关审核时,可根
据需要更动或变换试卷,于考试时派巡视员将试卷直接带到考场。试卷由财政机关负
责批改。考生成绩由财政机关通知办学单位公布。
七、办学单位应制定严格的考场纪律,并于考试前10分钟向考生宣布。
八、考试实行单科累积制,一年内有效。考生考试合格,凭财政机关验发的会计
证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报名参加全省会计证专业知识统考。
九、办学单位应于开学一周内按培训收入的20%上缴审批的财政机关,作为试
卷的印制、评改和合格证书的印制、验发等之用。
十、违反上述规定者,财政机关不予办理验证。
十一、教学管理混乱,培训合格率低于80%的办学单位,财政机关应予以通报
批评,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办学资格。
十二、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实行。以前有关会计证岗前培训的文件同
时废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