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中央在闽直属单位会计人员会计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财会[1997]36号颁布时间:1997-09-30
1997年9月30日 闽财会[1997]36号
中央在闽直属单位,各地、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6]18号《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会计人员会计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中央在闽直属单位,其会计人员的会计证管理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
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二、中央在闽直属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将其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不含异地)会计
人员的原会计证收齐后,统一到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会计证换证手续(省财政厅
已统一印制了新会计证)。省里换证时间为10月9日-10日,各地、市、县(区)
的会计证换证时间,由当地财政部门自定,但不得超过今年年底。
三、各级财政部门在核实换发会计证期间,要安排专人办理,并按《福建省<会
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严格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