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中央驻闽单位会计人员会计证申办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会[1999]20号颁布时间:1999-04-26
1999年4月26日 闽财会[1999]20号
中央驻闽各单位:
根据闽财会[1999]59号《关于将省直单位、中央驻闽单位会计证管理收
归省财政厅的通知》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省直单位、中央驻闽
单位(厦门市由中央直管的中央驻闽单位除外)的会计证管理收归省财政厅。中央单
位设在县(市、区)的分支机构会计人员申办会计证时,单位财务部门、人事部门在
会计证申请表“单位审查意见”栏签章,地(市)分支机构财会部门在申请表“主管
部门(财会部门)审核意见”栏左边签章,省级机构财会部门在申请表“主管部门
(财会部门)审核意见”栏右边签章之后,由省级机构统一汇总到省财政厅办理会计
证。如中国银行福清支行会计人员申办会计证,中行福清支行财会部门、人事部门在
会计证申请表“单位审查意见”栏中签章,中国银行福州分行财会部门在“主管部门
(财会部门)审核意见”栏左边签章,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在“主管部门(财会部门)
审核意见”栏右边签章之后,由省级机构统一汇总到省财政厅办理会计证。中央单位
地(市)的分支机构会计人员申办会计证时,单位财会部门、人事部门在会计证申请
表“单位审查意见”栏签章,省级机构财会部门在“主管部门(财会部门)审核意见”
栏签章之后,由省级机构统一汇总到省财政厅办理会计证。如中国银行福州分行会计
人员申办会计证时,中行福州分行财会部门、人事部门在会计证申请表“单位审查意
见”栏签章,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财会部门在“主管部门(财会部门)审核意见”栏
签章之后,由省中行统一汇总到省财政厅办理会计证。
以上规定请即转知所属地(市)、县(市、区)分支机构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