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新<会计法>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省财政厅闽财会(2000)25号颁布时间:2000-04-29
2000年4月29日 省财政厅闽财会(2000)25号
各市(地)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闽各单位:
现将《贯彻实施新〈会计法〉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
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贯彻实施新《会计法》的几点意见
《会计法》已于1999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7月1日开始施行。贯彻实施《会计法》,对于规范会计行为,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会计
法》的宣传培训工作是贯彻实施《会计法》的重要保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国务
院法制办《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宣传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
实际,对2000年的宣传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组织不同层次的《会计法》知识培训
修订后的《会计法》不仅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而且涉及面广、法律责任明
确。要使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执法人员及其他与会计工作相关的人员知晓《会计
法》,培训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为此,省财政厅已举办了100家大型企业厂长(经理)
培训班和各市(地)、省直、中直各部门的师资培训班。下一步还将组织不同层次的
《会计法》知识培训。
1、单位负责人的培训。“单位负贵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是这次《会计法》修订的一大突破,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贯
彻实施《会计法》,单位负责人首先要学好《会计法》。近期,省财政厅拟与省委组
织部、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人大财经委联办省直各部门和中央驻闽各单位厅、局
长、财务处长培训班;与省直各部门联办其所属单位负责人培训班;与省经贸委联办
省政府划定“100大”企业总会计师、财务处长培训班;委托省会计学会与外商投资企
业协会联办外资企业厂长、经理培训班,与省私营企业协会联办私营企业厂长、经理
培训班;与厅人事处、监察处、办公室、税政条法处联合举办厅屑单位负责人培训班。
2、会计人员的培训。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因此,对会计人员进行
《会计法》知识培训十分重要。省财政厅已把《会计法》培训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必备课程,广泛开展了培训。
3、财政管理人员的培训。修订后的《会计法》进一步强化了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
作的地位,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为《会计法》的执法部门,并加大了会计监督的法律约
束力度。为此,省财政厅将举办全厅机关于部《会计法》讲座,使大家明确实施会计
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权利,正确依法行使会计监督管理权。
4、其他经济管理人员的培训。《会计法》关系到经济工作的各个领域。审计、税
务、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经济管理部门也应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会计法》,掌
握《会计法》的基本精神。
二、在新闻媒体进行全方位的宣传 为增强宣传效果,省财政厅将充分利用电
视、广播、报纸、刊物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会计法》。省财政厅拟开展以下几项
活动:
1、在《福建日报》开办典型案例曝光台;在《福建财会》组织刊发系列文章、案
例;在福建电视台曝光一些典型案例;
2、在《海峡都市报》开展关于《会计法》的热点话题讨论,使广大人员参与讨论
《会计法》,使更多的人了解《会计法》、遵守《会计法》,支持会计工作;
3、与《福建日报》联合组织部门领导、专家学者、企业厂长、经理、总会计师、
高校校长、医院院长等座谈“如何强化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和“违法行为的惩治”等问题;
4、配合财政部组织好会计法规知识竞赛;
5、与福州市财政局联合在森林公园“会计林”组织《会计法》颁布、实施15周年
纪念活动;
6、与《福建财会》)联合开展《会计法》征文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宣传《会计法》,掀起一个学习、宣传
《会计法》的高潮,使《会计法》的各项规定深入人心,深入基层,促使依法开展会
计工作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三、健全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立必要的会计
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财会负责人和其他会计人员。
四、开展全省性的《会计法》执法大检查活动
为加大执法力度,省财政厅将于今年下半年与省人大财经委、省监察厅、省政府
法制办联合开展全省性的(会计法)执法检查活动,重点检查:①、会计人员是否具备
从业资格;②、财会负责人是否具备任职条件;③、是否开具或接受“白条”;④、
是否有作假凭证、假账簿、假报表及账外设账行为;⑤、是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
制度并付诸实施;⑥、是否执行了国家统一的会计政策等统一会计制度。对违法行为
将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以改善会计工作的法制环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