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9日 杭财会[2005]30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民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民政局,杭州
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财政局、民政局,市级各民间非营利组织:
现将财政厅、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的通知》(浙财会字[2004]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
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宣传工作。财
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制度》的宣传工作,在宣传、学习《制度》的同时,
还应向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源提供者、业务主管部门、财会人员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士
做好《制度》的宣传工作。
二、抓好培训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确定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我市
《制度》的培训工作要求在2005年4月底前完成。凡参加《制度》培训的会计人
员视同已参加200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各级财政部门应予认可。
三、搞好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各区、县(市)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热情
地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及时了解掌握贯彻实施过程中的情况
和问题,帮助民间非营利组织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和建立新账工作,确保新《制
度》的实施。
四、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会计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届时,财政部门和民政
部门将组织开展对新《制度》贯彻实施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
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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