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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杭财会[2005]5号颁布时间:2005-01-07

     2005年1月7日 杭财会[2005]5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农办(农业局):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不断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财政 部颁发了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并要求村 集体经济组织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好新《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 制度》(以下简称新《会计制度》),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农村财务会计工作,根据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浙 财会字[2004]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会计制度》的重要现实意义。与1996年财政部颁发的《村 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相比,新《会计制度》根据现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以 从事经济发展为主,并兼有一定社区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 收支核算内容及收益分配核算体系进行了重大改革。特别是新《会计制度》引入的农 业资产概念和成本核算理念,既顺应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潮流,又满足了新时期村务公 开、民主管理的需要,便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能真实完整地反映集体资产的占有状况, 进而有利于通过进一步健全和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降低生产经营和管理成本,发 展和巩固集体经济。    二、认真组织好新《会计制度》的宣传与培训工作。各地必须深入开展新《会计 制度》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增强各级领导、基层干部及广大农民群众对新制度的认识。 要按照分级培训的要求,加强对新《会计制度》的业务培训工作。市财政局、市农办 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对各乡镇农经站长的培训;各区、县(市) 财政局、农办(农业 局)要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对乡镇会计代理中心会计、村(助理)会计及村民主理财小 组成员的培训,使广大农村财会人员能全面准确地掌握新《会计制度》的内容和具体 核算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落实宣传培训贯彻新《会计制度》所需的经费,保障新 《会计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   三、认真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账务衔接工作。2004年的所有业务往来项目, 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按照原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并按原会计制度的 要求,认真做好年终结账、决算和收益分配工作。要认真做好2004年度各类经济 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工作,严格按照年初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积极组织合同或协议的结 算和兑现工作。对确有困难或特殊原因一时无法结算或兑现的,需经集体研究同意后, 要在办好欠款手续的基础上,及时办理入账手续。要全面开展执行新《会计制度》前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清理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盈亏,按 规定程序报批后,借记“其他支出”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要采取有效措施,抓 紧对各类应收款项的催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在搞好层层培训的基础上,自2005年1月1日起,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业 务往来应当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为此,村集体 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新旧会计科目的衔接处理规定,将2004年年末各会计科目余额 调整转入新账,作为2005年各会计科目的年初余额。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 对于应确认而未入账的资产,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公积公 益金”科目;对于应确认而未入账的负债,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借记“收益分配-未 分配收益”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四、加强对贯彻实施新《会计制度》的检查指导工作。新《会计制度》的贯彻实 施工作,涉及面广、业务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市)财政局和农办(农 业局)必须充分重视这项工作,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新 《会计制度》在我市得以全面贯彻实施。届时,我们将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地新《会计 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各区、县(市)相关部门,要借新《会计制度》贯彻实施之机,进一步健全和完 善村会计委托代理制,按照杭州市委组织部和市农办联合下发的《关于乡镇会计代理 中心规范化建设意见》的要求,进一步理顺乡镇代理中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不断健全机构设置和工作制度,切实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力争使我市农村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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