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日 杭财会[2005]1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浙财会字
[2004]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市级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及其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发
生的损失处理,直接核减国有权益的,须报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直接进
损益的,须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税务部门批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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