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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济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

杭民发[2004]243号 杭财社[2004]1213号颁布时间:2004-12-19

     2004年12月19日 杭民发[2004]243号                  杭财社[2004]1213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社会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研究, 决定调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社会救济对象补助标准(详见附件)。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提高标准后,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开支;   三、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杭州市区社会救济对象补助标准 单位:元/人.月 社会救济对象 原标准 新标准 备注 福利 市社会福利院收养老人 320 355 其中: 事业 市儿童福利院收养儿童 320 355 伙食费220元, 单位 市安康医院精神病人 340 375 医疗费60元 各类 市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伙食费 6 6.6 元/人.天 人员 救 国民党特赦人员 320 355 济 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 320 355 对 享受定期补助的城迁孤老 300 330 象 享受定期补助的小车队人员 270 300 麻风病人 270 300 精 享受40%救济的精简老职工 365 385 城镇 简 340 360 农村 职 不具备享受40%救济老职工, 305 330 城镇 工 但年老体弱无依靠无生活来 275 300 农村 源的 注:本标准不含萧山、余杭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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