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信访局关于调整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杭劳社办[2005]33号 杭民发[2005]25号 杭财社[2005]76号颁布时间:2005-02-28
2005年2月28日 杭劳社办[2005]33号
杭民发[2005]25号
杭财社[2005]76号
杭信[2005]04号
有关区、县(市)信访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调整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具体意见如下:
一、补助标准:六城区(萧山、余杭除外)非农户口每人每月250元,农业户
口每人每月210元;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非农户口每人每月不低于210元,
农业户口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今后参照杭州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比
例同步相应调整。
二、补助对象:1、农婚知青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不符合参加
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2、本人无固定经济来源;3、家庭经济生活困难。
已享受各种保险或生活困难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办理。
三、所需经费由农婚知青所在地区、县(市)政府承担。
四、本次调整从2005年1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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