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杭政采办[2004]2号颁布时间:2004-01-02
2004年1月2日 杭政采办[2004]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精神,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
《杭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杭财购[2001]字298号)
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杭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04
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杭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杭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以下简称“咨询专家”)的聘请和管理
工作,确保本市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咨询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较丰富
的实践经验,并具有一定的招投标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咨询服务时能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尽责。
3.杭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管理部门根据采购工作实际需要聘请的人员。
第三条 咨询专家按以下方式聘请和续聘: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专家,可以向杭州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对自荐和
有关专家推荐的人员,由市政府采购办初审后,再向所在单位征求意见。
2.咨询专家的选聘,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采取向社会公开招募、自愿应聘
方式。咨询专家为社会义务工作,不设固定报酬,在提供服务时,由采购机构酌付津
贴。
3.对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核或组织有关方面负责人和专家评审,具备相应资格的
专家,办理聘请手续,发给《杭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聘书》。
4.对已取得杭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的人员,每两年验证复审一次,符合
条件并需要继续聘请的,办理续聘手续。
第四条 《杭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聘书》作为持证人参加本市政府采购咨询活动
的信誉凭证。咨询专家可获得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并有机会接
受本市政府采购机构的委托,担任有关评标委员会(小组)成员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第五条 采购咨询专家应依据自己的学识和能力,只接受并提供自己熟悉的专业领
域内能够胜任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咨询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咨询活动,在咨询工作
中不受任何采购机构、用户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咨询
和评审意见。咨询专家在遭遇干扰或其他有损其独立性情形时,可向市政府采购办投
诉,也可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第七条 咨询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和评审活动,
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申请退出。
第八条 建立杭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对咨询专家参加评标和咨询
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对有关单位的意见、反映进行记录和核实。咨询专家有下列情
况之一的,取消其杭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收回所发的聘书:
1.故意损害采购机构、用户单位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有关
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评标情况或其他信息的;
4.以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第九条 杭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建立和管理,并供各采购
代理机构共享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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