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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杭财购[2004]219号颁布时间:2004-04-01

     2004年4月1日 杭财购[2004]219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采购办(中心):   现将《杭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政府采购 招标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正常、有序 运作,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依法对 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其 有权对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 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监 管,其主要职责是:   1、评委会的产生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人员结构是否合理;   2、发现评委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出回避,并由采购办在专家 库里临时选定其他专家替补;   3、宣布评标纪律(附后);   4、有权对招标人的标书提出咨询;   5、对评标过程中有失公正的行为有权提出质询,并予以制止;   6、对评委在评标活动中的表现,有考察权、建议权,为建立评委档案和评价评 委提供依据。   第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依法监督。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是否纳入了部门预算,按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 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纳入集中采购。   第九条 政府采购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有否突破批准的预算。   第十条 政府采购文件有无限制性、歧视性的条件和内容,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 进入本地区政府采购市场。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否按规定在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规定限额,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 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有否报经市采购办批准;是否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 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是否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截标、开标。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采购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 商是否达到三家(含)以上。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评委(评标小组)专家是否从政府采购专家库通过随机办法选 取或经市采购办确定。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评委(评标小组)组成是否五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评标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操作,有无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是否按规定程序遴选三家(含)以上符合相 应资格的供应商。   第二十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废标情况,如果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 式的,是否报经市采购办批准。   第二十一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谈判小组人数是否三人(含)以上单数,其 中专家占三分之二,参加谈判采购的供应商是否三家(含)以上。   第二十二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是否符合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询价小组人数是否三人(含)以上单数,其中 专家占三分之二,参加询价采购的供应商是否三家(含)以上。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标的专家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独立填写评审意见或评分, 并在评标意见书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评标过程中,市采购办及相关部门是否派员参加了评标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结果是否按规定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 经市采购办批准的自行采购项目,其采购行为是否规范。   第二十八条 根据评标结果,是否与供应商及时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并报市采购 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供应商是否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履约,有无违约情况。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 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补签合同的采购金额有否超过原合同金额的 10%。   第三十一条 合同履行完毕,集中采购机构和资金结算部门是否及时向供应商结算 货款。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的保存是否完整, 采购信息统计数据是否真实。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杭州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评标纪律   1、评委必须公正、公平评标,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待评标过程中碰到的专 业技术问题,不能凭主观臆断或推测作出评标结论;   2、评委在评标开始前,应关闭随身携带的各种通信工具;   3、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未经许可不得中途离开评标现场,不得与投标单位联系;   4、评委和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标过程中的讨论情况和评标结果,向外泄露评标 情况和投标方的商业秘密;   5、评委在评标过程中要团结协作,互相尊重,坦诚相见,不得将自己的观点, 强加给其他评委,评委应自主发表见解,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择优推荐中标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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