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使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教计[2003]70号 杭财教[2003]1024号颁布时间:2003-12-17

       2003年12月17日 杭教计[2003]70号                  杭财教[2003]1024号 各直属学校:   现将《杭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贯彻实施。 附件:杭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专 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杭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包括财政拨付资金和企事业单位、组织、个人的捐 款以及专项资金的存款利息。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不得截 留、挪用和挤占,也不受查封、并押、冻结和强行划拨。   第四条 凡使用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添置的财产,均由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的 主管单位所有和使用,由主管单位登记和保管。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其支出项目为差额 补足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两大类。   第六条 差额补足支出主要是指在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过程中,用于弥补校方 责任保险的赔偿与依法实际处理之间的差额部分,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上述差额 部分的80%。   第七条 其他项目支出包括涉及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必须开支的经费,   第八条 使用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须先由学校申请,并附校方责任保险的理赔 清单,经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委员会提出意见,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审定后, 将补助款打入学校帐户,由学校支付处理。   第九条 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助支出、对外投资等与学生 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具体使用由杭州市教育局提出 意见后,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第十一条 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的规模为100万元,由市财政安排。使用后的 缺口,市财政在第二年预算中补足。   第十二条 每年度终,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支出应按照资金来源渠道、支出项目 和数额进行结算,并按规定接受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